延續近21年的車船使用稅停止征收,取而代之的是將于7月1日起隨交強險一同繳納的新車船稅,繳納稅額上限將平均提高一倍左右。
車船稅是對在我國境內依法應當到公安、交通、農業、漁業、軍事等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的車輛、船舶,根據其種類,按照規定的計稅單位和年稅額標準計算征收的一種財產稅。
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11日表示,與原來車船使用稅相比,新的車船稅在以下幾個方面有所改變:一是將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合并為“車船稅”,統一了各類企業的車船稅制;二是將其由財產與行為稅改為財產稅;三是提高了稅額標準。根據《條例》,將原車船使用稅稅額幅度上限提高1倍左右,各地結合本地情況有所不同;四是調整了減免稅范圍。國家機關等財政撥付經費單位的車船將不再規定免稅。同時,自行車等非機動車、拖拉機、養殖漁船等車船增列為免稅車船。
這位負責人表示,由于交強險保險范圍與機動車車船稅的征稅范圍相近,且具有強制性特點,因此,根據《條例》規定,相關保險機構為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在銷售機動車交強險時代收代繳車船稅,這將有利于車船稅征管質量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