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擬注銷25戶機動車維修企業經營許可的公告
為規范我市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根據《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的應當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維修車輛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經我局查實,下列25戶機動車維修企業的經營地址與原注冊經營地址不符,我局通過原企業登記的聯系方式也無法與企業取得聯系,無法確定下列機動車維修企業仍然具備許可條件;谏鲜鲈,我局現公告通知下列機動車維修企業:請于2017年9月30日前到我局依法提交企業仍具備許可條件的材料,并辦理相關經營手續,逾期不辦理視為已部分喪失許可條件,我局將依據《云南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依法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
特此公告!
昆明市道路運輸管理局
2017年8月25日